重庆个人买卖二手住房要缴哪些税
一图读懂
举例说明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卖方)
① 满两年的情形
案例1:卖方赵女士于2023年8月10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钱先生,建筑面积120平方。2014年5月1日赵女士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68万(含税)。
因赵女士持有该套住宅时间满2年,对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因本次房产交易免征增值税,故也免征附加税费。② 不满两年的情形
案例2:卖方孙先生于2023年8月21日转让江北区一套住房给买方李女士,建筑面积79平方。2022年3月7日孙先生购入该套房产时,购入价为100万(含税),现价值为126万(含税)。
增值税=126÷(1+5%)×5%=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6×7%×50%=0.21万元
教育费附加=6×3%×50%=0.09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6×2%×50%=0.06万元
增值税及附加的总税额为:
6+0.21+0.09+0.06=6.36万元。
2.土地增值税(卖方)自然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卖方)
① 满五唯一的情形
案例3:陈女士于2012年4月6日购买重庆市江北区一套住房,该住房为其家庭(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在重庆市的唯一一套住房。2023年7月12日,陈女士将该套住房卖出。
因符合“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② 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的情形
案例4:2023年7月18日,孙女士出售一套2020年购买的二手住房,据契税完税证明记载,该套住宅的购买价格为161.82万元(不含税),缴纳2.4273万元契税。经系统评估,住房当前市场价为167.01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67.01-161.82-2.4273)
×20%=0.55254万元。
③ 核定征税的情形
案例5:2023年7月11日,孙女士转让一套2011年购买的住房,申报的合同价为100万元(含税),无法查明房屋原值。经系统评估,该住房当前评估价为110万元(不含税)。
个人所得税=110×1%=1.1万元。4.契税(买方)案例6:张先生于2023年1月20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购置一处房产(建筑面积102平米),计税依据为160万元(不含税),该住房系张先生家庭在重庆市的第二套住房。
契税=160×2%=3.2万元。5.印花税(买卖双方)自然人销售、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