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1〕59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身份核查及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4号)、《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孤儿指导养育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1〕10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身份认定及孤儿父母宣告失踪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文〔2011〕365号)等。
二、认定条件
我省孤儿的认定条件是:具有河南省城乡常住户口,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丧失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均已死亡或均被宣告死亡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认定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生父母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查找不到另一方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指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另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所需资料
1、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2、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3、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4、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
四、工作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身份认定需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及发证(换证)程序: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身份认定申请,并填写《河南省儿童福利证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时可提供以下三类证明材料之一:
①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包括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明、病故证明;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附有2至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②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
③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原件或加盖法院公章的复印件;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经公安部门盖章确认的孤儿父母下落不明满两年的证明原件,并要求其在一年期内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
申请时需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监护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病残儿童还需同时提供病残医疗证明复印件各2份。
2、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明确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及签名,加盖公章后,将两份粘贴有证明材料的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原件一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五、审核时限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六、动态管理
孤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儿童福利证》领取人员重新审核一次,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备案。对新增认定合格人员发放《儿童福利证》,对孤儿年满18周岁、致孤原因消除、弄虚作假经审查核实三类情况人员收回《儿童福利证》,形成孤儿保障“有进有出、应保尽保”的管理机制。
七、备案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录入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八、经费保障
中央、省、市县分别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九、政策宣传
重点宣传孤儿对象认定条件、需要材料、审核审批、动态管理相关规定及有关要求。
十、责任追究
对在孤儿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