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列入犯罪记录的情况:
1、因涉嫌犯罪被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后未继续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终止侦查的;
3、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
4、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
(1)行政强制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其他行政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项:
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无犯罪证明查询与告知
线上查询:
对于个人查询,未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的,公安机关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发现申请人有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对于单位查询,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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