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换发规定
换发是指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因某种原因导致无效,或无法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或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信息的。
(1)以下情形可到原签发单位换发:
1)2014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未用计算机打印的出生证;
2)出生证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被损毁而重要信息缺失;
3)项目填写不全、有错误;
4)私自拆除出生证副页;
5)出生证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换发机构在不变更原出生证填写内容的前提下重新打印换发。换发后原出生证收回存档。
(2)换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换发申请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3)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