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优惠政策摘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第八条 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允许制造业企业的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支持和鼓励各地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严格遵守工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消防要求,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可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返还。各地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租售市场管理,工业厂房要直接面向用于发展工业或与工业生产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市场主体销售或租赁。加大地方财政的奖补力度,大力推进“工改工”项目建设。适时扩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城市范围,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相关用地允许参照公办教育类别以划拨形式提供。
二、市优惠政策摘录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2〕24号)中配套文件《梅州市促进招商引资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制造业项目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奖励对象为新落户企业,以及原有已落户企业增资扩产,从事《梅州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发展重点方向的制造业项目。项目应达到落户所在地(园区)规定投资强度和纳税强度,购地或购买厂房项目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且年经济社会贡献1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项目应达到年经济社会贡献1000万元以上。
(一)项目落地进度奖励(略)。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略)。
(三)租赁厂房优惠。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给予“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第1一3年租金全免,第4一5年租金减免一半);对租赁园区其他企业厂房的项目,参照当地园区标准厂房租金标准,给予同等于“三免两减半”的租金补贴。
以上(一)(二)(三)项规定的奖励(优惠)以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为上限,从项目投产次年起按年兑付,每年可兑付的奖补资金以其上一年度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为上限。
第六条 综保区项目奖(责任单位:梅州综保区管委会)
(一)生产制造项目奖励(略)。
(二)场所租赁优惠。对区内企业租赁综保区厂房、仓库、写字楼,年进出口额(含物流代理货物进出口额)7000万元以下、7000万元一3亿元、3亿元一10亿元的,分别给予当年40%、60%、80%租金扶持;年进出口额10亿元以上或经营农产品进出口的,给予当年100%租金扶持。对首次租赁减免前两个月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