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按规定补缴职工医保费的,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停止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规定办理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当月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不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从补缴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1年以上的,不允许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费,重新缴费后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并在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