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仲裁申请
(一)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仲裁程序自本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开始。
发送仲裁通知
本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把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选定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