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与学籍、档案、银行账户、驾驶证等具有密切关系,为避免群众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中因姓名变更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公民变更姓名时需慎重。如确需进行变更姓名的,按照户政管理相关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18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18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的,符合条件的,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结。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应转交社区民警进行调查。经调查符合变更条件的,逐级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