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温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和集中就业补贴申报指南
岗位补贴
●(一)申请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
3.按月实际支付给残疾人职工的工资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50%以上(连续6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
每安排1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最高2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3.上年1-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凡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含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工审核;
2.在上年度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一年;
3.按月支付了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补贴标准
安排残疾人超过1.5%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多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4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对公账号上年1-12月支付残疾人职工银行流水清单;
3.上年1-12月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一)申报对象
凡本市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中就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可享受集中就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
●(二)补贴条件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并于申报期内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工审核;
2.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上年度应全年在职,并按月支付了残疾人职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且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补贴标准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超过25%的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2个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温州市集中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申报期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期内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申办系统》上,申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并经所属劳服机构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可登录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cjrlhh.wenzhou.gov.cn/),点击“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系统”自行申报岗位补贴、超比例补贴、集中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的实施意见》(温委办发〔2022〕22号)
各县(市、区)残联申请地址及咨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