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烟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条件
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除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为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