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供热区域
济宁市车站西路、济邹路以南及整个太白湖新区
二、 供热服务内容
1、供热负荷调查、开发
2、供热一次管网、二次管网和换热站设计、施工、验收
3、供热设施的调试、运行、维护、保养和更新
4、冬季供热的运行和服务、能源运行管理服务5、供热咨询和投诉处理
三、供热质量标准
1、集中供热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天气情况,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可提前供热或延期停热。
2、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3、室内温度检测:室内门窗关1小时以上,测试过程中房间门窗处于关闭状态,测试房间内应避免无关人员走动。将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间,距地面1.0m处,对安装采暖设施的房间进行测温。测量温度以计量器具显示的稳定读数为准。
4、合理退费
(1)因供热企业原因造成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依据《济宁市居民住宅集中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合理退费。
(2)退费在供暖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供热公司双方根据居民室内温度检测记录,按规定向用户退还自居民用户申请测温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间的热费。
四、用户申请供热
1、新建小区申请入网时,请产权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携带申请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各单体楼室内采暖设计图、各单体楼面积、户数等相关资料(居民用户申请入网应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于每年3月20日至9月15日到公司客服部填写用热申请单。
2、公司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根据供热管网能力和供热规划确定供热可行性。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客服部给予答复并受理。
3、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60%以上,供热企业应该供热。
五、费用收取
根据采暖建筑面积计算原则:以房屋层高3米为界。每增加0.2米,增加4%的基础面积,4米以内(含4米)以此类推;4米以上的增加20%的基础面积;5米以上(不含5米)的,增加40%的基础面积;6米以上(不含6米)的,增加l00%的基础面积。
六、用户投诉
1、凡是对供热质量方面的投诉,属我方责任的,当日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并追踪办理情况直至落实。
2、受理人员对待投诉要认真,耐心解答有关问题,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并对投诉内容作记录。
3、供暖期间派专人定期测量客户室温,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4、定期走访客户,了解供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服务热线:0537-2296818
七、《济宁市供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1、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气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2、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设施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3、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4、其它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自身安装采暖设施房间的温度低于达标温度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1、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
2、装饰装修或者以其它方式遮挡室内供热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3、户内采暖设施与供热系统不匹配的;
4、未按规定交纳当年采暖费的;
5、应当自行承担的其它情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地址:济宁市车站西路104号(济宁第一粮库对过)
服务电话:0537-2296818 传真:0537-2296818
服务邮箱:beihureli@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