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政策来源: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