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在同一户上,离婚后需要迁移户口的,可凭离婚手续及房屋权属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
(一)离婚一方申请迁出而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挂靠在公共集体户。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不具备迁出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
(二)离婚一方户口应当迁出而不迁移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房屋权属证明,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对方户口迁出。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调解无效的,派出所可以经告知后将其户口挂靠公共集体户。调解无效申请户口迁移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4)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5)派出所调解书及告知情况说明。
二、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离婚双方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结果办理;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派出所告知后,按照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随有抚养权的一方迁移。另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抚养权人无法迁移未成年子女户口,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持原居民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离婚后申请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及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4)离婚双方现场签署的关于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的协议书(协商一致的出具)或派出所调解书及告知情况说明(协商不一致,调解无效的出具。);
(5)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6)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村(居)委会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迁往集体土地区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