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
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按年度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起为起付线。
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延伸至30万元。
支付比例
大病保险中对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补充以下部分,居民医保支付比例为75%;
二次补偿分段设置支付比例,对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不含)以上至20万元(含)支付比例为60%
20万元(不含)以上至30万元(含)支付比例为70%
30万元(不含)以上至50万元(含)支付比例为85%
倾斜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特困供养、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人员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不设封顶线,起付标准调整为0.2万元,其中0.2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支付比例为80%、30万元(不含)以上支付比例为85%;
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不设封顶线,起付标准调整为0.3万元,其中0.3万元(不含)至30万元(含)支付比例为70%、30万元(不含)以上支付比例为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