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650元、800元。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以上,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87%,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提高1个百分点。统筹基金支付的日限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元、40元、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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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含)。在职职工45岁以下、45岁(含)以上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医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支付限额为3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