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卡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
【提示: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享受资助参保待遇,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保】
二、待遇期限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四、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后的费用;③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④抗肿瘤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的费用;⑤抗肿瘤谈判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中不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二)门诊诊察费:执行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公立医院(目前我市共有5家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执行省级收费;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执行市级收费),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门诊诊察费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为:
(三)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归并为一般诊疗费,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一般诊疗费中列支,与一般诊疗费不重复支付。
(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五)门诊慢特病
注:①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②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六)住院
1、统筹区内住院
2、统筹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2)跨省住院: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统筹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注:京津两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免备案,住院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3、生育补助报销
(七)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19500元。
2、报销比例:0元—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以上,支付比例8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八)医疗救助待遇
注: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相关政策执行。
廊坊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明白卡
一、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
(1)缴费率: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费)为6%(目前暂执行5%),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费。
(2)缴费基数: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为市社平工资,上不封顶;灵活就业人员以市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以市社平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
(3)缴费年限: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本统筹区实际缴纳年限满10年的,从享受退休之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大额医疗保险费
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缴纳,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负担50%;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承担,其中退休人员每年年初从个人账户中扣缴。
二、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退休人员按定额划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分别按廊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廊坊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2%划入。
三、医疗保险待遇
待遇等待期(待保期):用人单位新参保职工缴费满3个月、新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医保报销待遇;中断缴费且不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再次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报销待遇;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纳入报销的费用范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5%后费用;③国家目录谈判准入药品中抗肿瘤西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费用;④抗肿瘤西药外谈判准入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后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年度支付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5万元,合计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一)门诊诊察费
执行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公立医院(目前我市5家医院:廊坊市人民医院、廊坊市中医医院、河北中石油中心医院执行省级收费;廊坊市第三人民医院、廊坊市妇幼保健中心执行市级收费),挂号费、诊查费和药事服务费合并为门诊诊察费,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具体报销标准为:
(二)门诊共济(门诊统筹)
在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年度起付标准为100元;45岁以下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45岁(含)以上参保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3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三)住院
1、统筹区内住院
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设立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一个参保年度内二次以上(含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2、统筹区外住院
(1)省内住院:免备案手续,有异地就医结算资格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2)跨省住院:①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统筹区外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行自付10%,再按统筹区内待遇标准执行【注:京津两地已开通异地就医结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免备案,住院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四)门诊慢特病
(五)医疗救助政策
四、生育保险政策
(一)生育保险缴费政策
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率为0.4%;其他用人单位缴费率为1%,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1、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贴
①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标准: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3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500元;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200元。
②分娩医疗费实行定额补贴标准:顺产30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500元。
2、生育津贴
①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注: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②发放标准: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换算为平均缴费基数)。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③发放办法:生育津贴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到本人。
④发放天数: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标准为2天;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标准为3天;输卵管结扎术的标准为21天;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标准为15天;满4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标准为42天;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节育器的增加2天;女职工正常分娩享受津贴天数的标准为158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