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因高温天气停止作业可以扣工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各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和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为: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
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