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下同)住房困难问题,依据《泸州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泸住建发〔2022〕194号)和《泸州市龙马潭区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泸龙府办规〔2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六、审核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家庭组成、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并报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社区居委会对初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应当告知原因。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署复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复审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应当告知原因。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复审材料进行最终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签署意见,并对申请人进行登记,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最终审核不合格或经核实公示异议成立的家庭,不予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四)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租赁补贴申请对象应当在“泸州市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线上和线下同步审批、公示。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申请(年审)的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