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居住证条件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申报暂住登记。
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居住证管理相关知识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办理签注应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证持有人在河南省辖市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更换居住地的,应在更换居住地15日内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在河南省内跨省辖市区或县(市)行政区域更换居住地的,应到现居住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暂住登记满半年后,再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不超过半年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申请补办签注手续的,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