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我市市区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100元。
市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
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4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
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
市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