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需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的“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调整为“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申请人贷款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1.45+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调整为“(申请人贷款前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贷款年限×2.9+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流动性调节系数”。
二、阶段性上浮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至1.2,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时间、购买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时间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