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技能济宁”行动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济人社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 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鼓励开展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新职业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创新完善新职业标准、业态。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竞赛工作,着力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全省技能大赛为引领,以市级、县(市、区)级竞赛为主体,以岗位练兵和技术比武为基础的竞赛体系。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级竞赛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竞赛管理
第七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级竞赛包括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和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选拔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参照市级竞赛分类管理机制,建立与市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第八条 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纳入范围的赛事,冠以“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大赛”名称。
(一)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办或者联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者重点领域竞赛。
(二)市级二类竞赛。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级行业组织、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属大企业或者中央、省驻济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
第九条 市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拟纳入市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项目代表性、结构情况以及国家、省竞赛计划安排等,综合确定年度市级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条件。原则上承办单位应当具有举办竞赛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市级竞赛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竞赛名称、工作目标、主(承)办单位、组织机构、竞赛项目及组别、参赛条件、实施计划、技术标准、奖励措施、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举办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济宁选拔赛,根据申报情况原则上纳入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二类赛事管理。
第十三条 纳入市级竞赛计划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如遇特殊原因需要取消或者延期举办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说明情况,并会同相关部门、合作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涉及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加的竞赛活动,申报前应当按要求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竞赛参赛选手(参赛队)应当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12人(队);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组别,决赛人数不少于8人。省级竞赛市选拔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市、区)级竞赛规模,由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选手应当符合规定的参赛条件。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山东省技术能手”“济宁市技术能手”等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再以选手身份参加市级及以下级别竞赛,国家、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选拔赛除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竞赛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公平、公正、公开。联合主办的应当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为竞赛提供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八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当牵头成立赛事组委会,根据需要可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安全保障、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监督仲裁等工作组,分工协作组织实施。承办单位应当成立竞赛执行工作机构,负责竞赛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十九条 竞赛的筹备组织应当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印发举办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赛题;
(三)配备赛场、设施设备、工具耗材等;
(四)配备裁判、技术保障、赛事服务人员等;
(五)落实食宿、交通以及医疗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六)其他与竞赛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竞赛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技术标准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方式、评判标准、安全规定、赛题或者样题、设施设备安排及清单等内容。技术工作文件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赛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布的,应当公布技术思路或者样题。规模较大的竞赛,可根据情况举办技术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 市级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学生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四级(中级工)及以上,或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编制技术文件及命制赛题。
第二十二条 竞赛内容一般包括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部分,其中,技能操作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环节,但需将理论知识融入技能操作考核中。
第二十三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赛前15个工作日将竞赛技术文件(包括竞赛方式、评判标准、设施设备清单等)及裁判员名单、赛题命制说明等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竞赛项目裁判工作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长应当具备本项目较高理论、技术水平,具有丰富的执裁经验,由竞赛主办单位负责遴选。裁判员一般由参赛单位推荐,也可以聘请第三方裁判。裁判员应当具有相应项目执裁经验或者业务能力。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由裁判长公布比赛成绩,并代表裁判组作总结点评,分析比赛情况和技术难点,给出意见建议,促进参赛选手和行业整体技术技能水平提升。
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赛事总结及竞赛成绩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六条 竞赛可以设置开闭幕式环节,开闭幕式应节俭、务实,注重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和弘扬工匠精神。鼓励比赛期间开展技能展示、论坛研讨等活动,丰富赛事内容、扩大赛事影响。
第四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设置一、二、三等奖,根据参加决赛人数,原则上一等奖1-3名、二等奖3-5名、三等奖4-6名;各竞赛除一、二、三等奖外,还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60%。
第二十八条 凡参赛人员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两项成绩达到合格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其中,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前6名、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前4名的职工(教师)选手,可晋升二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二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其他成绩合格的职工(教师)选手,可晋升为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前3名、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决赛第1名的学生选手,可晋升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已具有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可晋升二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市级一类竞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项目第1名和二类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可推荐申报济宁市技术能手,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后,颁发证书并给予1000元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总工会申报济宁市五一劳动奖章;属于35岁以下的,可向团市委申报济宁市青年岗位能手;是女职工的,可向市妇联申报济宁市巾帼岗位明星,优先推荐申报济宁市三八红旗手。对国家、省和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优秀获奖选手,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省、市首席技师等重点人才工程。
第三十条 纳入市级一类、二类竞赛计划的赛项,竞赛组委会可以对获奖选手的指导教师(教练),颁发优秀指导教师(教练)证书;对精心备赛、表现突出的单位,可以颁发优秀组织奖;对贡献突出的承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可以颁发突出贡献奖。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对纳入济宁市“技能状元”职业技能竞赛的市级一类竞赛、二类竞赛,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体系建设,统筹建立政府技能竞赛奖励体系,建设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充分发挥竞赛对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竞赛活动进行统筹管理。监督竞赛计划的实施,指导竞赛举办单位公平、公正开展竞赛活动,对竞赛计划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统筹协调省级及以上重大赛事的选拔参赛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主办单位对竞赛组织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要根据竞赛规模情况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或者监督仲裁组,对竞赛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申诉并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比赛公平、公正。对赛事管理不善或者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主办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竞赛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参与竞赛的选手、裁判、技术保障及其他赛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诚信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扰乱秩序、操纵比赛。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除按赛事规则作出处理外,由主办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举办竞赛应当秉持绿色环保、节俭高效的原则,合理控制支出。办赛经费可以通过政府支持、单位筹措、社会赞助等多种渠道保障,专款专用,不得向参赛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鼓励以服务、推广竞赛为目的进行市场开发,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竞赛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主办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竞赛活动和获奖选手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赛后要及时总结赛事成果,引领行业技能水平提升,促进产业发展进步。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八条 竞赛主办、承办及协办单位均应当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确保赛事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竞赛举办场地应当满足比赛、观摩需求,场地布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执行竞赛举办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按要求做好赛场内外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四十条 竞赛组织要严格落实属地卫生、防疫要求,配备专职人员,提供赛场防疫防护和临时医疗救助保障,制定专项预案,做好应急处置。
第四十一条 举办单位和参赛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参赛选手要按照赛项安全操作规范要求,穿着防护服、佩戴防护器具等,做好个人防护。参赛单位应当为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式办赛,扩大赛事综合效应。赛场应当划分比赛区域和观摩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观摩人员不得进入比赛区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济宁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