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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分为七档,按下列规定采取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一)1000元以下的,按80元交纳;
(二)1000元至5万元部分,按4%交纳;
(三)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3.5%交纳;
(四)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2.5%交纳;
(五)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1.5%交纳;
(六)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七)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4%交纳。
前款规定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具体争议金额由本委结合个案实际,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规定,合理地确定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
案件处理费按争议金额分为七档,按下列规定采取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一)5万元以下的,按500元交纳;
(二)5万元至20万元部分,按0.8%交纳;
(三)2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0.5%交纳;
(四)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0.3%交纳;
(五)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0.2%交纳;
(六)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0.1%交纳;
(七)1000万元以上部分部分,按0.02%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