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一、符合补缴的条件
1、中国户籍人员
广东省户籍人员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广东省户籍人员1998年6月30日前 (含当日)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 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
2、港澳台居民
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在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 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