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调整:
我市针对莆田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对基本医保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为: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从40%调整为45%,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从60%调整为65%,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
基本医保住院起付线调整:
市内市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线从800元调整为400元,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首次住院起付线从500元调整为300元。此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
大病保险报销待遇调整:
我市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对于当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由以前的70%调整为80%。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则大病保险起付线将降低50%,报销比例将提高5%。需要注意的是,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和封顶线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此次调整影响。
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政策调整:
我市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市内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无论是按病种收付费还是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治疗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将统一调整为40%。
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
针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诊疗项目,我市决定将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进行调整,使之与职工医保的比例保持一致。
其他注意事项: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务必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调整,确保医保信息系统和经办服务事项的相应调整及时完成,以确保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的准时执行。同时,要确保待遇的充分落实和新旧待遇政策的顺畅衔接。我们还将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确保资金运行平稳。
(二)各县区医保分局和各级经办机构应结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等工作,积极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以提高群众对医保惠民政策的了解。通过积极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使更多的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医保政策的实惠。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与院端经办服务调整、系统维护等工作的对接。同时,应遵循临床诊疗规范标准,推动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和合理检查,为患者提供更加科学和高效的医疗服务。
自2023年8月10日起,本通知开始执行,有效期为三年。若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通知规定为准。随后,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将适时进行政策调整。对于本通知中的规定,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我们将持续关注医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不断优化政策措施,为居民提供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服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