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①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②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
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③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④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
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