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共有产权房卖房政策
转让规定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既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10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当地住房限售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一、购房家庭在本市新购商品住房的;
二、购房家庭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成员全部出国定居的;
三、非本市户籍购房家庭居住证全部被注销,但因户口迁入本市导致的除外;
四、购房家庭因重大疾病救治需要筹集资金;
五、购房家庭产权份额因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违约被司法处置;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原文http://www.ningbo.gov.cn/art/2022/2/7/art_1229533176_17341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