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供热开始后可以办理停供吗?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10月11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开始后,不能办理停供业务。
①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维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②超出办理供热停供时限,请与所属供热单位进行协商处理。
③暂停供热所需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房主身份证。
④办理暂停供热服务,不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⑤用热户已经办理暂停供热手续,未提出恢复供热申请的应视为继续申请暂停供热,不需要重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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