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城区范围内划定的养犬重点管理区: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含各县市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养犬一般管理区:城区边缘地区未划入重点管理区的区城和农村地区
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的界定区域居民可向居住地派出所咨询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规定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处2000元罚款。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共场所内遛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处罚满三次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的养犬行为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收容犬只并吊销《养犬许可证》,对个人或者单位处5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