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并不是对女职工发放生育补贴,生育津贴一般支付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向职工支付。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采用较多的是以下三种方式:
一、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后,全部转给女职工作为产假期间工资。
二、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到账后,按照最高标准核算,产假期间发放实际工资总额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需向员工补足差额。
三、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到账后转给职工个人。
目前多数企业采用第一种方式,国家医保局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对于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薪资管理等方面,建议进一步向所在单位咨询。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建议您,具体咨询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