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幼升小政策汇总
更新时间:2023年5月23日
2023年入学政策尚未公布,以下为2022年政策参考:
预报名时间: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五城区区公办或民办小学(含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下同)就读的适龄儿童,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在规定时间(6月16日至30日)登录“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登记入学信息,完成预报名。
公、民办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对预报名成功的适龄儿童进行入学凭证核查后,确认适龄儿童报名资格。确认具备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要求在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另需通过“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进行网络填报志愿,以便开展摇号派位工作。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23日至24日中午12:00。
招生政策:
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
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科学确定招生范围、核定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由市教育局审批或同意的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继续推广以标准地址(二维码地址)为依据划定招生范围。健全公平的就近入学管理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意见或者其他法定方式进行论证,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在确保零增量的基础上,加快消除现有大班额。根据《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六年一户学位”政策的通知》(榕教综〔2021〕50号),五城区小学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办法。严格落实现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只减不增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超过15%的县(市、区),要严控招生计划、压减存量,确保2022年秋季学期前县域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到15%以内;未超过15%的,要严格做到只减不增,积极优化存量。严格按规定限定体育或艺术专门学校、外国语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范围。福州艺术学校按照批准的计划,根据学生志愿,自主确定艺术专业的录取对象,只能进行术科测评,不得组织文化科目考试;福州外国语学校经批准招收的外语类学生,只能进行相关语言类素质能力测试,不得测试其他学科知识。
3.完善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在网上(平台)报名。全面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行为,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公民办学校报名、招生录取统一纳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招生平台进行。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中小学招生报名、录取等信息化管理平台,五城区小学、初中报名和录取工作,分别由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小学招生预报名系统”、“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五城区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全市各公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另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自行通过网上预约、信息登记等形式提前报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公民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
统一组织民办学校摇号派位。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除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外,所有报名人员实行随机派位录取;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五城区填报民办初中志愿未被录取的学生,按各区公布的初招对口方案升学;通过摇号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愿意就读申请退档的,由生源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本校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也要按照随机派位有关规定录取。
统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条件、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等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随机派位招生由招生计划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具体操作规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摇号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开。任何学校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已录取的学生。
统一实施均衡分班。全市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坚持规范实施随机均衡分班,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特色班和实验班等。全市公民办初中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福州市初招管理系统”完成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分班之后,不允许任何学校再重新分班。
4.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对需要进一步核实居住证信息的,相关学校要及时汇总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核验。福州籍随迁子女转学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
5.落实招生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台商子女、台胞子女、总部企业高管子女等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
6.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应允许特殊儿童家长入校陪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得擅自决定是否接受义务教育及具体方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身体状况、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能力进行评估,确定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安置方式。
7.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各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转学、休学、升学等程序,及时准确更新学籍系统数据,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对转学、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经批准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体育、艺术专门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籍档案,并做好学籍接转、接续等工作;委托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对接委托学校办理好学籍相关手续,落实相关教育教学要求,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8.助力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民办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