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或保障房中心定期测定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产权单位拟定,不得高于测定的项目所在区域市场租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产权单位为中央及市属单位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其他项目租金标准需经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