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放购房券和契税补贴。
(一)发放购房券:政府组织辖区内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提供优质房源,使用政府发放的购房券抵扣房款。具体使用以购房券注明的范围及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契税补贴: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鹿寨县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车位,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且足额完成契税缴纳的个人,可享受已缴纳契税金额的5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
三、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20个基点。(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支持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有序调整。自2023年9月25日起,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采取变更合同利率的方式统一进行调整;其他情形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借款人向承贷银行提出申请,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变更合同约定或者新发放贷款置换原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鹿寨县支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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