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编号:
甲方: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本申请表申请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1甲方有权依规统筹使用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并将乙方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
1.2乙方向甲方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甲方依规享有贷款抵押物债权。
1.3甲方有权根据管理需要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规作出调整,并要求乙方遵守。
1.4乙方不诚信申报缴存身份及条件、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贷后停缴等违反本协议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甲方有权依规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一定年限的提取和贷款权利、按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违约金、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提前收回贷款等一项或多项惩罚性措施。
1.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积金服务,及时准确记载汇缴资金,依规审批提取,依规审批发放贷款,及时足额支付存款利息。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1乙方依规依约履行了缴存义务,可依规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依规享有租住或购买政府保障性公共住房的权利,具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2.2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2.3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在乙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4乙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办理销户提取:依规依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紧接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或封存满6个月,期间在本市未发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转入单位账户;当前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不存在司法冻结、失信冻结、协助异地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本条款不因本协议解除而失效,重签协议的需按新协议重新核定销户提取条件。
2.5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根据诚信原则向甲方如实申报,甲方不进行身份资格审查。
2.6乙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缴存人只能有一个账户,在本市已设立账户的应继续使用,资金随账户转移合并计算。
2.7乙方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8乙方进入单位就业,应自入职当月或次月起停止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督促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
2.9乙方向甲方申请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偿还期间应继续依规依约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委托划款缴存特别约定
3.1乙方委托甲方通知并同意授权付款银行在乙方指定付款账户划转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甲方通过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向乙方付款银行发出资金划转指令,划转约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
3.2甲方收到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应及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内为乙方记账,记账时间以资金实际到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间为准。
3.3本协议约定的委托划款缴存有两种业务类型:手动托收和自动托收。
手动托收:乙方须向甲方确认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款项,甲方才可向付款银行提交划款指令。
自动托收:除办理手动托收外,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约定划转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3.4自动托收约定事项:甲方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发起自动托收,划转金额为乙方本月的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托收成功即行结束本次托收。本月托收失败的,乙方须自主发起汇缴,由此导致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担。
3.5办理自动托收的,若乙方托收缴存金额发生变动,应在当月首个托收日(8日)之前,在甲方提供的办理渠道办理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办理完成变更手续的,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6本协议约定的付款账户必须为乙方名下广东省内非深圳的个人银行I类账户(开户银行范围,详见甲方官网办事指南的开户银行范围)。付款账户户名与缴存人姓名不一致的,不能签订本协议。乙方应保证其付款账户真实有效且留有足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因乙方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而未能成功托收住房公积金,导致乙方的住房公积金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缴、连续缴存月份中断等)由乙方承担。
3.7乙方如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户名、账号或付款银行,应在甲方提供的办理渠道办理相应变更。因乙方未及时变更上述协议所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8因付款银行系统升级造成乙方账号发生变化时,旧付款账号自动变更为新的付款账号,甲乙双方对事实予以确认,但无需变更协议内容。
3.9乙方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次数有异议的,甲方需及时协助查询;因甲方指令错误或延迟导致错扣、多扣款项或延迟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10因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4.1乙方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4.1.1不属于法定缴存范围的单位在岗职工。
4.1.2自愿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4.1.3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1.4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2乙方应通过甲方提供的服务渠道办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临柜、微信、手机APP等,乙方在上述渠道的操作、签名等业务活动(行为)以甲方系统记载为准。
4.3乙方缴存基数不得超出甲方公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4.4乙方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调整一次缴存基数。
4.5乙方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的将自动封存。
4.6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停缴后继续按照本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4.7乙方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将在本市范围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本市;停缴封存后在外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本市账户余额转移至外市。
4.8乙方可要求单位补缴在岗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4.9乙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发生单位正常汇缴或补缴等重叠缴存的,除条款2.8所述情况外,乙方需自单位汇缴或补缴金额入账之日起连续正常缴满6个月后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10本协议第1.4条和4.9条具有独立性,在本协议解除后仍需执行,不因本协议解除而失效。
4.11乙方存在未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无论该行为被发现时本协议是否已解除,甲方均有权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处理。
五、协议有效期及争议解决
5.1本协议经乙方签署并自甲方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5.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登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为封存状态之日起自动解除。
5.3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甲方驻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以下无协议正文)
现声明本人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情况属实,保证所填写的信息、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自愿签署上述《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 申请人(签署人):
申请(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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