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居民医保医疗待遇
额度:1200元
结付比例: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龄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下同)及乡镇等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按65%的比例结付;在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就医的,按4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和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的,按35%的比例结付。
(2)在校(园)学生、少年儿童,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B级定点零售药店就医配药,统一按65%的比例结付。
特殊门诊病
门诊特定项目包括:恶性肿瘤(治疗期和康复期)、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非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老年性白内障、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苯丙酮尿症。
参保人员办妥相应诊断认定及登记确认手续后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
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待遇
1. 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结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居民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两病”门诊用药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门诊统筹待遇结付限额,再发生的符合“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单病种2000元,同时患有“两病”3000元)内,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其中: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结付比例为5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付比例为35%。
2. 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阻塞性肺病结付标准: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居民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上述三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不含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门诊统筹待遇结付限额,再发生的符合上述三种门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2500元内,由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比例结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