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所需材料
1.诊断证明
2.费用清单
3.医院收费票据
4.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5.容缺受理承诺书。
受理部门:鞍山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待遇结算部
受理地点: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 81 号劳动大厦医保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00(中 午延时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
基本流程
办理时限:承诺件,20 个工作日
监督投诉电话:0412-5210071、0412-5206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