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
1、定义: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
2、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象为:城乡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抚养人或监护人为贫困家庭(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的其他贫困家庭)的社会散居孤儿。
3、发放标准: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600元,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
4、审批程序:
(1)、福利机构抚养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由福利机构(县儿童福利机构及乡镇敬老院等)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县民政局审批。
(2)、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a.申请。由孤儿监护人(抚养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法律文书原件。
(2)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3)孤儿监护人(抚养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4)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5)孤儿监护人(抚养人)的贫困证明;
(6)残疾孤儿需提供残疾证明。
b.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监护人(抚养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抚养人)填写《江西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c.审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与社会散居孤儿的监护人(抚养人)签定孤儿养育协议,对领取、使用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孤儿养育状况提出相应要求,明确监护人(抚养人)应依法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签订孤儿养育协议应征求和尊重孤儿本人意愿。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