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安置确认条件
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②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放宽安置地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