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申请-家庭情况调查-审核确认”的办法认定保障对象。
(1)申请。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村(居)民委员会不再受理个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拒不提供完整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材料明显虚假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家庭情况调查。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调查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
(一)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二)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委会、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家庭经济、实际生活和从业状况等。
(三)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四)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提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对其声明的家庭经济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五)支出推算。根据申请人家庭支出情况推算其家庭经济状况。
(六)其他调查方式。
(3)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