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甲类药品(含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以及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中药饮片费用(含颗粒剂,限复方使用的中药饮片除外)。
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起付标准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一个统筹年度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保人员,一个统筹年度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
住院起付标准:
首次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同一个统筹年度内多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最低支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1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徐州市各级《特困职工证》《困难职工证》的家庭成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持有残联核发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同一统筹年度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
住院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以下比例报销
(图源:徐州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