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献血的个人以及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参加献血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奖励。
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在本省献血的公民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享有优先用血权利。
在本省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终身荣誉奖、金奖、银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凭相关证件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等场所,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缴普通门诊诊察费自费部分,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关爱献血者的具体措施。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促进奖的单位和无偿献血先进市,可以优先推荐参评文明单位、文明城市。
血费减免(报销)
(一)政策
1、无偿献血者在河北省内献血后,献血者本人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时,按献血量三倍减免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量≥1000毫升时,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者在河北省内献血后,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按献血量等量减免规定的费用。
3、本人和相关人分别计算。
(二)方式
1、医院血费减免(报销)办理
无偿献血者在河北省内献血后,无偿献血相关人(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临床用血时,可在省内具有用血资质的医疗机构办理血费减免(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