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南湖区养犬办证服务点信息一览
2018年12月2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是嘉兴市制定出台的第六部实体性法规,该条例是号称嘉兴史上最严的养犬管理条例,最明显的就是增加了行政处罚。
第五条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二十条规定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