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缴费对象
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县居民医保。
二、参保缴费标准
我省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均比去年上涨30元。
三、参保资助政策
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2023年定额资助标准由过去的150元提升到190元,个人只需缴纳剩余部分190元;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全额缴纳380元后,由卫健部门向个人补助40元。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及参保地未选择我县的,不享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
四、参保缴费时间
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20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五、待遇享受时间
集中缴费期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后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六、新生儿参保缴费
2024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