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关于文明养犬养犬管理条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二、本市养犬管理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社会监督、个人自律的原则。
三、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养犬人要持犬只免疫证明到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五、本市养犬管理按照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
六、重点管理区内倡导每户最多饲养一只犬只,一般管理区内倡导每户最多饲养两只犬只。
七、重点管理区内不提倡饲养犬类品种名录列出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其他具有攻击性犬只;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种类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八、养犬人饲养犬只应自觉遵守社会秩序:
(一)不携带犬只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学校、医院、商场、饭店、公交车等限制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二)携带犬只出户用符合长度要求的犬链(绳)牵领,并即时清理排泄物;
(三)不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共用部位放养、饲养犬只;
(四)不饲养未经免疫的犬只;
(五)不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不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虐待、遗弃犬只。
九、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寄养、训练、展览、表演等经营性活动的,要遵守动物防疫、环保和安全相关规定,并接受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十、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发现犬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要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十一、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设置犬只留检场所,留检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放弃饲养的、没收的以及无主的犬只。
十二、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开展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
十三、市、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文明养犬法治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有关文明养犬行为规范和犬只防疫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登记和处理相关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