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养犬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三)、已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五)、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的记录;
(六)、饲养犬只未列入禁养名录,养犬数量符合规定。
二、办理地点
犬只取得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养犬。
注意:犬只出生满三个月起三十日内,以及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到免疫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三、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犬人应当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养犬地、养犬人变更;
(二)、犬只死亡;
(三)、放弃饲养并将犬只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四)、其他需要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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