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工伤的五种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④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⑤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上述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