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公租房(城镇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1.具有涉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且在城区规划区域内实际居住;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3.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有自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二类公租房(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1.具有涉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且在城区规划区域内实际居住;
2.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边缘家庭;
3.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有自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三类公租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涉县区域内常住城镇户口,取得户籍满一年,且在城区规划区域内实际居住,单身(含离异)人士申请须年满26周岁;
2.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2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311元(含)以下;
3.涉县城区规划区域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有自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第四类公租房(新就业无房职工)
1.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未婚,具有涉县区域内常住户口,且在城区规划区域内实际居住;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未满8年;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含)以下,即2022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0311元(含)以下;
4.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累计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财政供养人员由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5.申请人家庭在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第五类公租房(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非涉县户籍,持有涉县居住证,且在县城区规划区域内实际居住;
2.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连续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含)以上;财政供养人员需由人事或组织部门出具证明;
3.申请人家庭在涉县城区规划区内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且在户籍地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申请家庭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涉县户籍的,应由涉县户籍方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
不得申报情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四轮(含)以上机动车辆的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企业法人、股东、注册个体工商户且注册资金超过10万元(含)不得申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申报住房保障。
信息来源:涉县融媒,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ZbmaJ1RpnzKCX4giJWmC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