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
2、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3、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
4、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证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