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宝鸡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规定: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次、二级医院60元/次、三级医院100元/次;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500元,退休职工900元,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年限额不予结转;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50%,退休职工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可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以及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支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