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自然人
受理条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中心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债权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应提交本人有效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同时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秋冬春季(10月1日~7月1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7月15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万丰路与钟楼大街交叉口西北100米
咨询电话
0313-3051808